“我们不想打官司,但银行非要我们来法院开证明!”高先生夫妇的独生子因意外事故入院治疗,并陷入昏迷状态。二老想从儿子的银行账户中取钱支付高额医疗费,却不知道密码,虽然提交了户口本、出生证等亲子关系证明以及医院诊断证明,仍被银行断然拒绝,同时被银行告知必须到法院开个证明才能取出儿子账户中的存款。
近年来,像高先生夫妇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些诉讼中,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就成了相关部门所希望获得的“证明”。
在业务申办人提供的材料已足以证明特定事实、而且并无任何矛盾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提起诉讼,归根结底是因为这些职能部门或机构,希望通过将上述必需的审核义务转嫁给法院、以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作为免除自身审核义务、法律责任的“护身符”。
虽然此类纠纷并无争议,多可通过调解、快速裁决等方式解决,但仍需要经过立案、送达、调解、文书制作等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原本就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
此外,增加了业务申办人的应诉成本。对于相关证明文件本就十分齐全、且各方均无争议的业务,要求申办人提起不必要的无争议诉讼,无异于变相地将自身工作成本转移给申办人,使申办人为此额外付出无谓的应诉成本。
增加了部门机构的履责惰性和依赖性。此类做法看似稳妥,实则暴露的是部分部门和机构推卸责任、转嫁风险的自私本质,最终将形成消极不作为。
(《人民政协报》2.9 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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