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上海市民小魏的丈夫拿着她的借记卡在ATM机(自动取款机)上操作时,突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24.63元,远少于该有的余额。小魏的丈夫随即到银行柜台打印明细。银行出具的明细对账单显示,当日凌晨3点半左右,该卡曾在山东省昌乐县发生交易,分9次支取了44700元,并产生异地取款手续费357元。
次日上午8点多,小魏拿着明细对账单,到开卡银行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小魏表示,“我与昌乐县没有任何联系,银行卡没有出借过,密码也没有泄露过,肯定是被别人制作伪卡盗刷的。”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魏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偿还其储蓄存款损失44700元、手续费损失357元及相应利息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小魏的诉请。小魏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系争交易发生地与小魏所在地相隔甚远,发生时间也是非正常的取款交易时间,交易发生后当天小魏的丈夫持真卡在自助终端上操作过,并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期间内报警。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定小魏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系争交易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的真卡交易进行举证,但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小魏所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依法予以采信。二审法院改判银行支付小魏45057元及相应利息。
(《人民法院报》2.3 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