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九旬老人欲捐遗体遭家人反对,老人自我遗体捐献是否可以不取得子女的同意而自己做主呢?
我国至今仍没有专门法律来引导和规范全国范围内遗体捐献工作的开展。遗体捐献工作主要参照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如关于遗体捐献的条件参照该条例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条件;关于遗体捐献接受单位资格则借鉴第三章中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而关于公民捐献遗体是否需经过子女同意则无处参考。
至今,已有10多个省、市制定了法律性文件,对遗体捐献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了尝试,其中关于捐献遗体是否需子女同意,有不同的规定。上海市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未规定遗体捐献必须经过近亲属的同意,而是规定了由遗体捐献申请人从直系亲属或其他人中确定执行人,由执行人帮助申请人去世后办理遗体捐献事宜。福建、山东、江西、重庆等地的遗体捐献条例与上海市的规定类似。
北京市至今没有关于遗体捐献的法律性文件,主要依据是1999年由北京市红十字会等单位联合制订的《北京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在实际捐献中,需要捐献人及家属均同意方可,接受站会尊重捐献者家属意见。
在无全国性法律规定前提下,老人捐献遗体是否需子女同意的问题,要查看捐献者所在地区的规定。
(《北京日报》2.4 付天娇)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