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曾在乙经营的影楼拍摄了一组个人写真集,当时双方未对写真集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随后,乙打算将该个人写真集作为其摄影作品出版,甲知晓后向乙提起异议。乙则认为写真集由其拍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
【律师解答】:
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甲乙双方未对个人写真集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时,著作权归乙所有。
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如乙营利性使用个人写真集的,应事先取得肖像权人即甲的同意。
(《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3期)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