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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2月03日 星期二

    当年抱走超生儿 违法“旧账”如何还

    《 文摘报 》( 2015年02月03日   03 版)

        1983年,四川简阳女子邹玉花诞下第二胎男婴,乡计生办主任称,按政策超生要么交罚款要么抱走孩子。之后丈夫被带走结扎,家里地被收走,并交1100元罚款。3天后,当地50多名公务人员从她怀里抢走男婴,退还1000元罚款。经过31年苦苦寻找,因儿子袁鹰一张寻亲传单,父母终于与其重逢。

        据了解,在当年简阳严控超生的背景下,被抱走的婴儿事例至少有数十起,目前媒体已寻访到了12个家庭,因为当时送养资料的遗失,他们找回骨肉的希望十分渺茫。

        强行将子女带离父母,弄得下落不明、骨肉离散,就算初衷合理,手段也太过激。就影响看,它跟拐卖儿童庶几相似。按刑法规定,采用蒙骗等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父母监护,本身就是涉嫌“拐骗儿童罪”或“拐卖儿童罪”。只不过,从这起事件看,当年的涉事基层政府或涉嫌集体违法。即便不足以构成犯罪,也是严重的行政违法。正源于此,舆论才会追问:谁该为之担责?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应该说,从执法违规到送养资料保管不当的“失责链”,都该有人为之负责。但因时隔太久,再考虑到当年的执法语境等,在30余年后要对当年的官员个体一一追责,恐怕很难。可即便如此,当地政府也该有所作为:虑及当时抱走超生儿的多发,要拿出一揽子解决方案,甚至四川省方面应有地方立法动议,包括政府重建相关档案、搭建寻亲平台、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部的打拐DNA数据库,让那些受害者骨肉团圆,及时消弭当初政府行政违法的遗痛。这已是底线要求。

        再者,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相关部门还应考虑对涉事家庭予以一定补偿。之于受影响家庭来说,可以按《国家赔偿法》起诉地方政府违法,要求政府履行告知孩子去向、找回孩子的义务,要求获得精神赔偿。

        尽管是行政违法的“旧账”,可是有错就得纠正。

        (《新京报》1.29 袁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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