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9日,上海的沈某乘坐出租车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沈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各方协商赔偿未果,沈某提起诉讼。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共计4625.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4762元。另外韩某赔偿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6930元。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出租公司已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出租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指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这些都是无价的,在获得韩某赔偿后,原告沈某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付。”判定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
过去四年中,浦东法院共受理涉及出租车乘客受伤案件26件,沈某是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很大程度是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不知情所致。
(《新民晚报》1.20 李鹏飞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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