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5年01月22日 星期四

    法治思维的一个关节点

    《 文摘报 》( 2015年01月22日   06 版)

        就现代法治的实质而言,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是以社会来制约国家。所以,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是法治思维的一个关节点。

        在通常的意义上说,权利(Right)是一种法律概念,它表示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即由法律公正认可和保护的某种利益。在自然法看来,所谓权利,是自然人个人所生而固有的权利,包括个人固有的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也可以说是国际法中所公认的基本人权;在目前我国的一般文献中所说的权利,其实质内容就是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称之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是明确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国家权力产生于社会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大多数会反映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之中;但是,这其中,除了作为政治权利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公民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并不全部是由宪法或者法律所赋予的,而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同时,基本人权所包含的一些自由和权利,也不能因为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而是非法的;当然,更不是国家权力所能随意剥夺的。从权利与权力的发生逻辑上说,权利与权力相比,是权利先于权力,并且权利是更根本的,甚至可以说是本源的东西。也就是说,是国家权力产生于社会的权利,而不是相反。这就是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实质内容。

        权力意识与权利意识的成熟,这是人类进入到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

        公共权力决定于公民权利

        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比如说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等,不是自然的,而是由一定的法律所赋予的,当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剥夺。那么,公共权力的这种诞生、灭亡,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归根到底,这是由社会的公民权利依法决定的。比如说,不管是国家的行政权力,还是其他政治权力,都不是这些权力机关本身所自然具有的,都必须由相应的权力主体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授予,这些权力的行使范围也有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并且这一切都要由一定的法律文献明确肯定下来。这就是所谓的权力来源及其运行的合法性问题。

        就当代的民主政治社会来说,公共权力的来源问题,或者说,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民主选举来解决的;同时,公共权力并不是权力机关自然存在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当权者的职务可以由相应的权力机关罢免。这些情况,在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写得很清楚。

        没有绝对的权力

        权力来源及其运行合法性的宪法规定说明,公共权力是被授予的、并且可以被收回的。这就是说,政治生活中的权力,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暂时的。行使权力的主体,一般是以某个权力机构的代表的面目出现的,并且,某种权力是明确赋予某个职位的,而不是任意的个人,如果这个人失去了某种职位,他的权力也就失去了。任何权力机关、任何个人,都没有永远的权力,也没有绝对的权力。

        在整个社会中,任何一种行政权力或者政治权力的运行,都要受到社会权利的监督;行政权力或者政治权力的生死存亡,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权利的选择。这是制服各种政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可靠保障。

        (《学习时报》1.12 宋惠昌)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