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以研究中国现实问题为重心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语)。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在内容上应当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诸种问题相照应,包括作为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和市民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和商法。所有这些内容都应该在中国大地上谱写,直接回应中国的现实问题。
应当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依归 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及的“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这一名言给出了最佳的回答。民法学研究应当以实现人民的福祉作为指导理念。民之所欲,法之所系。一个学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都是实现人文关怀,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应当来源并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现实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以此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应当具有对世界优秀民法文化的开放和包容态度 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重心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并不等于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
我们从来都不能完全照搬外国民法理论体系来构建自己的民法学体系,虽然我们的研究需要借鉴两大法系的有益经验,需要把握国际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但我们不能妄自菲薄,不能对异域研究亦步亦趋、随波逐流。
(《北京日报》1.12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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