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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1月20日 星期二

    政府一发函,法院就改判

    《 文摘报 》( 2015年01月20日   03 版)

        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太原市晋源区强拆致人死亡一案做出二审判决。一审被判死刑、无期的主犯武瑞军和李彦忠,终审均判13年。此案因为晋源区政府两次给法院发公函要求对武瑞军“慎重量刑”招来质疑。

        根据判决书的描述,事发当日凌晨两点,武瑞军召集手下十余名员工商讨强拆方案。不久,孟福贵被十余名翻墙后破窗而入的男子用木棒结束了生命。判决认为,武瑞军“对拆迁可能遇到反抗是有预料的,并放任造成一些伤害,但事出有因,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行为在罪责上有一定区别”。“武瑞军应对公司员工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致死后果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事出有因”具体是什么原因,有无法律依据?在一个人熟睡之时将其打死,“罪责轻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武作为该次行动的直接发动者和组织者,他并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命案发生,难道不该对致死后果承担全责?

        司法判决不可任性、专横,必须以理服人。司法机关既然做出了利于被告的判决,就应当给受害者家属,给社会大众一个令人信服的交代,承办此案的法官曾公开表示“判案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考虑其他很多因素”。如果审判可以被一些政府影响,被法外因素干扰,无疑会令法律蒙羞。

        (《新京报》1.14 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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