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论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颁行的法律获得普遍遵从,而大家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注意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治建设的老“十六字方针”基础上,又给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十六字方针”。
之前的“有法可依”强调的只是“有法”,但法治的前提是有“良法”。先有良法才有善政。良法从何而来?当然要尽可能扩大公众参与,搭建公开公平的博弈平台,确保“科学立法”。
有了“良法”,还得“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进而最终促进“全民守法”。
在法律的实施中,承担最主要、最关键任务的就是行政执法。有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法规以及全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由政府来执行的。可以说,政府能否做到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治建设的进程。行政执法是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政府行为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行政执法人员就是“看得见的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就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秉公处理案件,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置,不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杜绝“选择性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罚之有据,罚之得当。
法学先贤耶林有言,“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成法律的杀人犯,犹如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事关政府的公共形象,更关乎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养成。
中华大地,“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源远流长。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守法遵法护法,是全民守法的最好示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严格执法并不会自动实现。严格执法也需要制度的保障和约束。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执法权也要关进笼子里。为执法权织就的笼子,一是制度保障,二是有效监督。法的生命力在于施行,而只有加强监督,才能确保法的刚性执行,法的尊严才能得以树立,民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信任,进而形成信仰。
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天然成熟的,它总要在实践中成长。也从来没有从天而降的法治信仰,它总要在法律文化的浸润中滋生。“奉法者强则国强”,守法者应享有法治红利,违法者必遭法治惩戒,当这样的个案常态化出现在我们身边,法治信仰才会在全民心中生根发芽。
(《北京青年报》2014.12.29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