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江苏宜兴的潘某在驾驶摩托车途中,不慎跌倒造成骨折。为报销医疗费用,潘某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希望单位能帮自己伪造成工伤处理。随后,公司负责人协助潘某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到工伤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3.7万余元。
2014年7月,潘某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后,欲申请劳动仲裁再度获取伤残赔偿28万元。结果,劳动仲裁认定此工伤待遇,还裁定企业在与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须向潘某一次性赔付8万余元。双方在是否赔付这8万余元上产生了矛盾,公司负责人怒而报警。
2014年10月,潘某和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至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科承办人立即将此案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可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监督的情形,向该院民行科进行了线索移送。该院民行科立即联合公诉科,一起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释法说理、晓以利害,最终,犯罪嫌疑人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及时退赔了3.7万余元医疗保险金。
在明知职工非工伤的情况下,企业负责人仍采用伪造工伤事故证明等手段,帮助职工骗取工伤保险。这种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轻则要接受行政处罚,重则要判刑入狱。
(《检察日报》1.2 卢志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