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
考核本身并没有错,考核如果科学合理且合法,不但不应取消,还能促进司法公正,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审限内结案率”,这本就是法律的要求。让正义不迟到,是法院在每一宗个案里都应该实现的程序性结果。最高法院在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之外,还同时决定,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
最高法院尤其强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法院系统每年的年度结案日通常定在12月20日,如果是12月初受理的案件,法院往往难以赶在年度结案日之前完成结案,这样势必拉低结案率。正因为有着上级法院看重结案率的“紧箍咒”,一些法院一接近年底就不再受理案件,给不少当事人和律师带来困扰和不便。
“考核出政绩,排名见荣誉”,这是行政权运行中的陋规。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不同层级之间的法院并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取消法院考核排名的背后,其实是要取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权及其背后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各级法院不但要独立于地方,也应独立于上级法院。至于对各级法院的考核评定权,理应由过去的“上级考核下级”转型为开放考核机制——法院考核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首先就应当是一个能吸纳民众参与的、透明的考评机制。惟其如此,各级法院才能走出“不怕民众不满,就怕上级翻脸”的怪圈。
(《京华时报》2014.12.28 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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