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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快递员偷手机为何不以犯罪论处

    《 文摘报 》( 2014年12月23日   03 版)

        2013年8月,杨某入职成都一家快递公司担任运作员。11月15日凌晨,杨某在这家快递公司的“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凌晨3时许,杨某发现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手机的快递包裹,他就采取用大物件掩藏小物件的方式,让这个快递包裹躲过扫描,拿走使用。不到一星期,公司发现这个手机包裹丢失,赶紧调取了“中转场”的监控视频,发现是本单位的杨某偷的,便报了警。

        当日,警方将杨某抓获,并从他身上搜出被盗的小米手机,还从他居住的出租屋里找到了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1999元。杨某赔偿公司1999元,并被公司开除。

        此后,检察院指控快递员杨某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而且是初犯,被盗的小米手机已追回,可以对他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量刑偏轻,提起抗诉。

        日前,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杨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取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价值1999元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因其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1万元,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那么,拿走客户1999元包裹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到杨某案中,快递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视为快递公司的财物。同时,杨某受快递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其利用经手财物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仅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元未达到定罪起点,才不以犯罪论处。

        记者调查得知,全国各地法院对快递员工偷窃包裹的行为判罚不一,有的认为是盗窃罪,有的认为是职务侵占罪。

        (《成都商报》12.11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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