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是北京某包装材料制品公司一名职工。去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罗先生和往常一样,先骑车将女儿小青(化名)送到学校,再去单位上班。可没想到上班路上,罗先生被一辆小客车撞成胸椎骨折,后被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罗先生所属的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将北京昌平区人保局诉至北京昌平法院。
该公司认为,罗先生因视力不好且骑自行车不熟练,公司一直把他安排在公司分厂工作。分厂离罗先生的住所仅一墙之隔,因此,他步行或骑车上班在5分钟内就可到公司。
该公司称,工伤事故应当是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罗先生却骑自行车到与工作地点反方向数公里的地方送孩子上学,这已经大大偏离了上班的路线,超出了“上下班途中”的内涵,因此这次事故的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昌平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青年报》12.14孔德婧)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