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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2月09日 星期二

    村民逮癞蛤蟆被定罪

    《 文摘报 》( 2014年12月09日   03 版)

      今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现年49岁的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近日,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据悉,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

      “逮癞蛤蟆也犯法?”被抓伊始,汪某还很不服气,认为是“小事一桩”,认为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不只是汪某,我们身边很多人都有类似的想法——认为狮子、老虎等珍稀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对象,不能伤害,癞蛤蟆、青蛙等常见动物则不受法律保护,捕猎它们并不违法。

      事实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此可见,受法律保护的并不仅仅是狮子、老虎这样的珍稀物种,还包括癞蛤蟆、青蛙等对人类有益的动物。

      为了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家林业局2000年还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除了癞蛤蟆、青蛙之外,麻雀、喜鹊、八哥等常见野生动物也在这份目录中。

      (《大河报》12.1《新华每日电讯》12.2 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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