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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2月09日 星期二

    涉嫌行贿未受益 不担责

    《 文摘报 》( 2014年12月09日   03 版)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接受北京中锰工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这两家企业代为申报的地质专项资金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收取两企业咨询费210万余元。

        2007年至2009年,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吴某每年都让周某帮忙打听多个项目的最终审批结果。周某每次都是给时任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打电话,在审批结果正式下达到各申报企业前,姚劲松通过电话告诉周某审批结果,周某再转告吴某。为了表示对姚劲松的感谢,周某在2009年至2011年间,共送给姚劲松现金50万元。

        姚劲松称,周某先后两次打电话向他询问了约20家企业项目资金的安排情况。50万元现金,周某都是在春节前以送年货的名义给他的。后来因单位开展了廉政风险教育,姚劲松于2012年春节前将上述款项全部退给了周某。

        姚劲松最终还是被查。2012年12月,姚劲松被北京西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专案组在调查姚劲松受贿案时,发现周某有涉嫌行贿犯罪的重大嫌疑,对其立案侦查。

        北京西城检察院在对周某提起公诉时认为,周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城法院认为,周某虽然实施了为他人请托事项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周某从受贿人处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亦不足以证明“周某实施了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检方指控周某犯行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无罪。

        (《京华时报》12.4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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