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公证部门因为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清市司法局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公证部门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考虑到自己是司法局局长,黄政耀不好意思像翻译老师一样拿报酬,便定期将翻译费的60%支付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劳务费等。
2002年9月,福清市检察院指控,黄政耀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一个月后,黄政耀被取保候审。福建省司法厅曾致函司法部,请示关于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随后,司法部派出联合调查组到福州调查。
2003年5月10日,司法部调查组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不能收取费用,故翻译费属劳动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非国有资产。
此后,福建当地政法系统多次开会讨论该案,均没有明确结论,此案一拖便是6年。经多次取保候审后,黄政耀于2009年4月7日,再次被逮捕。但因当时警方未找到黄,便将其列为网上追逃。2011年,黄归案后被关押。
黄到案后,法院恢复审理。2012年3月,因超期羁押,黄再次被取保候审。1年后,黄政耀案件即将开庭前,黄被再次收监。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翻译费40%归译者,60%归公证处,是译者与公证处默认的约定。60%的费用为公证处所有的账外财产,黄政耀无权处置,其私分并占有属于公证处的60%费用构成贪污。
法院审理认为,黄政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17万余元,并分得其中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刑11年,黄不服上诉。
10月15日,该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司法局长为他人翻译公证文件,只要收取的费用不是畸高,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替人翻译收取费用,属于正常的劳务报酬。
(《法制晚报》10.22 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