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9日,年近七旬的周老太在亲属陪同下来到上海浦东一处营业场所选购轮椅。营业员告知周老太买轮椅可先试坐。试坐过程中,周老太后翻倒地受伤。浦东仁济医院诊断为,其蛛网膜下腔出血,颈椎C5/6椎间盘突出,伴相应椎管略狭窄,右下肢截肢。7月26日,周老太因感胸痛又至苏州某医院诊治,发现胸5压缩性骨折,再行治疗。因交涉未果,周老太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作为轮椅的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在周老太购买轮椅的过程中,应就轮椅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告知,其未尽提醒和注意义务,故对周老太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周老太作为一成年人对其自身的安全亦有一定注意义务,周老太在对轮椅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未予知悉的情况下便自行试坐,对其受伤的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商家的赔偿责任。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浦东一商家应承担60%赔偿责任,即赔偿周老太5.8万余元。
(《上海法治报》10.10 陈颖婷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