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10年入职某图书公司,担任图书管理员,可他将两份劳动合同都交还公司,自己没留存。去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王先生仍一直在图书公司工作,直至今年5月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被开除。王先生遂将公司告到北京海淀法院。
图书公司称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劳动合同,并非3年期,王先生是由于个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公司将其开除。庭审中,图书公司提交了有王先生签字的《劳动合同书》及《离职申请表》。前者显示合同期限为5年,后者中载有“因个人原因离职”。
对此,王先生承认两份证据上确实是他签的字。但据他回忆,签署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处是空白的,公司当时口头告知其合同期限为3年。而《离职申请表》是他办理离职交接时,公司要求他填写的,离职原因一栏也是空白的。不过,王先生没能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图书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离职申请表》均载有王先生亲笔签字,王先生也认可是其本人所签。王先生虽提出签字时合同期限及离职原因部分是空白,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海淀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或签收离职交接单、工资单等直接涉及其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文本时,务必仔细阅读、审查文本内容,对于不理解、不明白的内容,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解释、备注;对于重要条款处留有空白的,要谨慎签字,要求用人单位补充完整。总之,要将双方权利义务以文字形式予以固定,然后再签字确认,避免留下漏洞。
(《北京晚报》10.8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