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基于对古今中外左右朝代兴亡更替的“治乱”规律以及新中国成立65年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从理论高度提出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发展战略。
国家治理属于管理科学的范畴,其现代化的重要内涵应当是法治化。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主张“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既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律性要求,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充实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理论。
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加以认识。例如,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准可以视为国家治理体系是否具有“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判断标准;执政党总揽全局、灵活自如地应对各种复杂局势、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妥善地处理党政关系等等都可以归纳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畴。但从保证国家软实力“现代化”具有可持续性的长远发展战略角度来看,“法治化”才是判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有效的评价标准。
从“法治化”的角度来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法治化”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治国理政的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自身组织行为的经验总结,治国理政的“法治化”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其次,管理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国家治理是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服从管理科学的一般规律性要求,因此,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治理科学性的体现。最后,将“法治化”定义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有助于科学有序地寻找国家治理现代化正确的发展道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增强国家治理的合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目标。
(《学习时报》10.13 莫纪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