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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售卖偷拍器材 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张胜利 张聪会 《 文摘报 》( 2014年10月14日   03 版)

      2013年的一天,河南省新密市中年妇女慕继霞上网寻找商机时,发现网上销售有车钥匙摄像机、手表摄像机等高科技监控设备的信息,当下就萌生了在自己门市部销售这些新奇监控设备的念头。

      6月,慕继霞从网上低价购进了5个宝马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并在自家店内以180元的价格销售了一个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从中获利25元。经河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宝马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是个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该器材属于“窃视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013年9月15日,慕继霞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国刑法对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有专门规定,主要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专用间谍器材的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未经国家安全部门明确指定、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均属于“非法销售”。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单位和个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不论该种行为造成何种法律后果,均以该罪论处。

      (《人民日报》10.8 张胜利 张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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