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贤的制度基础
新乡贤的制度基础
乡贤制度兴起于两宋时期,科举制逐渐成为塑造社会上层的主要制度基础。以这一制度转型为基础,以朱熹为代表的宋代理学家开始强调宗法家族和乡规民约的重要性,士绅地主制成为乡村自治的基础。
传统农村精英通过科举外出做官,退休之后一般会回到乡里,成为士绅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垂范乡里,这是传统科举制下乡贤制度成为乡村自治中坚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精英归乡的人才循环,科举制与士绅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乡村精英通过高考或其他途径进入都市之后,无论是官员、知识分子,还是有成就的商贾,在退休之后都很少再回到乡村居住。这是今天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
一种看法是可以在资本下乡和农地可交易的制度变革潮流中产生“新乡贤”,即在土地集中过程中重新产生士绅。由于下乡并购农地的资本所有者不再像传统士绅那样居住在乡里,他们很难领导农村的再组织进程,因此这一看起来非常传统的方案,其实很难产生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在地领导力量。另一种看法是,在农村自身的再组织化(尤其是合作化)进程中成为乡村邻里中心人物的村委会领导者、技术骨干、农业大户等等,是在地的新农村建设领导者,“新乡贤”的制度基础在于农村的再组织化。
无论从传统来看,还是从今天来看,农村自治的中心问题是乡村的再组织,如果只有“新乡贤”而没有乡村再组织,将意味着乡村治理的危机。
(《21世纪经济报道》9.18 吴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