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日18时许,李某在宁波鄞州区古林中心路横穿马路时突然折返,撞上小林驾驶的汽车。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据此,李某一方将小林、老林(车主,小林父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损失122万余元。
宁波鄞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视频清晰显示了事发全过程。从行走路线看,原告已经过了马路中心线进入对向车道,在减缓脚步、观察被告驾驶的车辆后折返,快步走向被告驾驶的车辆。从与车辆碰撞前的动作看,原告已将身体调整,使右肩朝向车头,在与车辆相撞前瞬间,还有明显的屈膝下蹲、沉肩动作。上述一系列连贯动作,均系在原告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根据公众的生活经验判断,上述动作意在积极追求与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应当知道与行进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后果。由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的损害是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东方早报》9.14 张刘涛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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