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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9月23日 星期二

    说法

    “捉87只蟾蜍被逮捕”的法律思考

    杨涛 《 文摘报 》( 2014年09月23日   03 版)

        7月17日,河南农民汪某因在村头附近河沟里逮了87只野生保护动物蟾蜍,被依法逮捕。7月29日,汪某被确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这一处罚源于河南省林业厅于2013年11月10日公布的一项禁令,诸如栾川、嵩县、登封、灵宝、汝阳、辉县、郏县等县、区、市已被公布为禁猎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按照司法解释,捕捉非珍贵的“三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倘若说,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设置为“禁猎区”,人们都可以理解。但是,村民们在屋前房后,田间地头,捉壁虎、逮蟾蜍、打麻雀、捉野兔,千百年来历来如此,但现在怎么一不小心就成为犯罪了呢?原来河南省林业厅将全省过半的县、区、市都列入“禁猎区”,范围之大,甚至是家里的床头床尾,都是“禁猎区”。

        一个省的林业厅,怎么有权力将所有地方都列入“禁猎区”?这样的禁令凭什么作出?难道这些地方的“三有”动物真的如此稀少,以至于必须保护到每一个旮旮旯旯甚至是公民的房屋领地内?还有,林业厅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作出这样的关系到千家万户利益的禁令,有无进行立法听证,有无征求民众的意见?

        禁令说白了就是设置一个行政许可,那些获准在“禁猎区”猎杀“三有”野生动物的人,又有什么依据?即便要设置禁令,是不是该对权力进行最严格的监督,对批准的条件进行最严格的限制,对批准事项进行最广泛的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否则,所谓的禁令只是对老百姓的“紧箍咒”,对于权贵与奸商而言,又是牟利的好工具。

        (《北京青年报》9.17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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