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8日,王女士与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建外SOHO一套商业用途房屋,合同约定房屋层高3.5米、建筑面积177.18平方米,总价306万余元。王女士支付全款购房,2004年交付。后来,其他业主因层高“缩水”将开发商诉至法院,2011年1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定建外SOHO三层裙楼层高短缺,王女士才得知房屋层高“缩水”,遂将开发商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案件审理中,因房屋层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朝阳法院委托专业测绘机构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为3.33米。法院指出,房屋层高测绘属于专业事项,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普通购房人来说,属于隐蔽瑕疵;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故王女士提起该案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红石公司作为开发商,应该知道房子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故王女士不受时效限制,故对于红石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
最终,综合考虑房屋价款、房屋面积、层高缩水等因素,朝阳法院判令红石公司赔偿王女士22.77万元。
(《京华时报》9.14张淑玲 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