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丽(化名)原在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某门店做管理工作。2012年12月28日,她在上班时突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抑郁症,医生出具了假条。此后范丽患病一直未愈,病休至今。肯德基于去年1月1日通过EMS向范丽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
范丽将肯德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7月的病假工资及快递费共计14940元并补交五险一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患病,并连续休病假,目前尚处于医疗期内,故不同意被告终止劳动合同。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肯德基公司恢复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病假工资10867元。
(《北京晚报》9.14 王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