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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8月14日 星期四

    农民不丧失土地权益是城市化根基

    刘远举 《 文摘报 》( 2014年08月14日   06 版)

        根据最近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要进一步确权,在此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权。更重要的是,意见明确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收益权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毫无疑问,公民应在一国之内具有自由迁徙权,但由于多重原因,中国的城乡居民均被限定于土地上。如果广义地看待税收,把公民相对于政府所支付的均视为税负,那么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无疑是种自由税。

        正是基于税负和福利相对应的原则,当公民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由迁徙的权利时,城市公租房和农村宅基地就成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对应于自由税的福利。

        在住房改革中,城市居民能够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公租房产权,相比其后房地产增值的幅度,当初的价格非常之低,可视为土地的无偿分配。由于完全购买产权,城市居民遇到拆迁也基本上能以市场价格取得补偿,能够通过出售房产变现,把当初无偿分配得到的土地收益带到国外。

        反观目前的很多城市化操作,都忽略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对应于自由税的福利性质,把土地看做额外的恩赐,仅用城乡社保之差来解释土地。农民想要变为市民,获取社保,就会丧失土地。与市民变更国籍都可以带走土地收益不同,农民仅仅只是在一国之内转化身份,就会被剥夺掉土地权益。

        所以,从当下诸多城镇化乱象来看,此次意见的出台,起到了一个拨乱反正的作用,能够保护农民在身份转化为市民的过程中,不丧失他们本该拥有的权益,是有序的城市化最基础根基。

        (《新京报》8.11 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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