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长李晓明在办案过程中接受吃请,今年2月被媒体曝光时曾引发轰动。当事人齐屿在海南澄迈县经营房地产项目时,与合作伙伴郭昆发生矛盾,仲裁时,却于2012年被千里之外的吉林长春市检察院实施了强制措施,称其涉嫌倒卖土地犯罪。齐屿的丈夫翟学军发现,李晓明等人到海南办案时,不仅违反规定入住五星级酒店、乘坐飞机头等舱,更关键的是,其中部分费用是由案件利害相关人郭昆支付的。
今年2月17日,长春市纪委高调表示:对李晓明等人违纪问题成立了专案组,联合吉林省检察院调查;李晓明也被停职。
4月22日,长春市纪委才向翟学军通报“初步调查结果”:李晓明乘头等舱、入住酒店,部分费用确系案件经济利害关系人郭昆提供;且在出差过程中超标准报销差旅费9次,违反财经纪律。
如今又是三个多月过去了,李晓明并没有受到纪律处分,更不用说是法律追究;而他在接受吃请情况下办理的“齐屿案”,却并没有翻案,此案继续在长春中院开庭。
“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是一个简单而深刻的道理,检察官从利害相关人员那里得到不菲的“好处”;而且“犯罪地”在海南省北边的澄迈县,李检察官却带着“办案人员”去了旅游胜地三亚、七仙岭国家森林公园。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性。
这起证据确凿的司法人员涉嫌腐败案,是否会“烂尾”呢?何以在舆论高度关注时,相关部门雷厉风行,对李晓明又是停职、又是安排调查组;舆论风头一过,就将涉嫌司法腐败问题定性为“违纪”,甚至迟迟连违纪处分都没有下来?
一边厢,涉案官员拒不认错;一边厢,在“违纪”情况下办的案件,却仍由原检察院继续公诉,其中原因何在?
(《新京报》8.5 徐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