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陈某突发疾病经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12年12月4日,陈某的家属郑某等三人通过邮局挂号信的形式,向该120急救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当日120急救陈某时的医疗护理工作记录、120急救车随车出诊医务人员姓名、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证等所有急救信息资料。
急救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于是,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急救中心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急救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
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属于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其在急救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民主与法制时报》7.14 邵丹 陈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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