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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7月10日 星期四

    怎样理解入户抢劫中的“户”

    赵全能 《 文摘报 》( 2014年07月10日   03 版)

        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户”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集体宿舍、独家院子与楼道、前店后院式场所是否属于“户”? 

        集体宿舍,人数比较多,流动性比较大,具有相当的开放性,不具备“户”的空间特征,一般不被认定为“户”。但对于长期居住者来说,集体宿舍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与“家”相似,和多人共租一间房屋没有区别,宜认定为“户”。

        独家居民的院子和楼道与住宅紧密相连,系住宅的一部分。独家居民的楼道归属于一家,也属于私人住宅的一部分,在此实施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前院后店式场所,虽然其营业时间作为经营场所,具有公共场所的功能,但是由于非运营时间作为居民的生活场所,具有供家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所以这样的场所在非运营时间成为私人生活场所时,具备了“户”的功能特征,此时进入实施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营业时间内,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具有相对开放性,此时进入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认定“户”时,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本意。“户”作为提供权利保障及秩序的场所,须具有供人生活居住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本质特征,要严格把握“户”的基本内涵,不宜对其作扩张解释,否则必定造成司法不公、罪刑失衡。

        (《民主与法制时报》7.7 赵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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