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据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今日头条”不生产新闻,却靠“搬运新闻”赚得盆满钵满,这一方面显示出新媒体的巨大创富能力,另一方面凸显了版权保护不力的窘境。“搬运新闻”并不是错,但“搬运”别人生产的东西,必须经过别人同意并支付报酬,这既是人之常情,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谁还愿意为读者生产新闻呢?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12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同时,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上述规定中的“时事性文章”究竟指什么,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司法解释。于是在实践中,“时事性文章”成了一个筐,所有新闻作品(包括新闻评论)都被当做“时事性文章”,任由各种媒体免费转载,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遭受普遍侵害。毫无疑问,转载“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为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这个漏洞不堵住,像“今日头条”这样的侵权行为就会禁而不止。
(《新华每日电讯》6.25 晏扬)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