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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抚养女儿 应否夫妻共担

    《 文摘报 》( 2014年06月26日   03 版)

        我和妻子正在协商离婚,由于此前我有过一次婚姻并有一个女儿,前妻早年病逝,因此女儿一直跟随我生活,前几年去了国外读书。现在的妻子提出,我这么多年花在女儿身上的钱,应该作为我个人的支出,因此在财产分割时要给予她相应补偿。

        请问,这笔钱是否应该视作夫妻共同的支出,我在离婚时是否需要补偿她?

        【律师解答】:

        继子女在法律上和亲生子女是一样的,夫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的共同承担。因此您抚养女儿的支出,妻子在离婚时并无取得补偿的权利。

        (《法制今报》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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