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关部门决定,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司法体制改革,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改革包括4项内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痼疾,正是目前改革要面对的深层次问题。此次司法改革提出的政策导向包括,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推动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现实中,由于各地政府实际影响着司法人员的任免,掌握着当地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各级司法活动难以避免受到地方干预。一些司法从业人员反映,各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大部分都会受到干预,一部分刑事案件和少量涉及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也会遇到干预。一些党政领导随意对司法机关做出指示,以权压法,导致司法权地方化的倾向严重。地方法院并不是“地方的法院”,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一旦沦为地方利益的代表,必然破坏法治统一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此次司法改革提出,由省级政府对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的机制。这些举措将为基层司法人员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也将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程度。
法官检察官不是“官”,与其他公务员相比,其工作专业性更强。法官检察官应该有自己的“级别”,这样才能确保他们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专业道路。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要做到司法公正,除了建立健全司法工作机制,还要追求司法的专业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养是践行这一理念的基础。此次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将有效促进司法人员专业化。
(《北京青年报》6.17 樊大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