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索取百万款项捐往寺院,广州中院因其“慈善”行为未认定该笔款项属于受贿,10日,广州市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抗诉,这起披上慈善“外衣”的“权力赞助”也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至于将贿款用于何处,并未成为《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任何司法判决都应导向良性的社会效果。黄志光一案,如果类似“受贿固然犯罪,慈善即可抵罪”的价值取向蔓延,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贪官因“有路可退”而有恃无恐,以捐赠、扶贫、公务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来销赃,甚至助长洗钱行贿等乱象,负面效应不容小觑。若“用于慈善”的荒谬理由也能为权力寻租开脱,不仅有损法律的理性和权威,也与中央反腐要求的零容忍、伸手必被捉的高压态势相违背。
(新华社 6.11 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