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4年06月12日 星期四

    说法

    对共有产权住房风险不可低估

    《 文摘报 》( 2014年06月12日   03 版)

        作为一种新形式的政策性住房,以“居民与政府合伙买房”为显著特征的共有产权住房,使得一些群众能支付一部分钱解决住房问题,压缩非法牟利空间,平抑高房价。但在强调共有产权住房上述优点的同时,对其可能产生的一些共有风险,也不可忽视。

        很明显,共有产权的共有,不仅仅是它的一种独特优势,也完全可能成为一种独特风险的来源。因为所谓居民与政府合伙买房势必意味着,这一共有产权住房事实上是集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利多种复杂甚至矛盾关系于一身、并将其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共有住房。而以往许多公共管理领域的经验教训都一再告诉我们,一旦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利这些关系的界限、分寸把握不当,不仅各种共有风险容易滋生,甚至还可能导致共有制度最终走向其设计初衷的反面。

        更重要的是,在土地财政依赖的背景下,作为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的共有产权住房,政府究竟有多大动力和压力进行这种让渡?这一过程中,政府利益与购房者利益、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和财政压力之间如何平衡兼顾?

        而在进一步配售环节,同样也可能面临各种共有风险。如权力寻租风险,正如有业内人士指出的,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在回购政府产权的时候,只要市场评估价降低几个百分点,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政府收购个人产权时,如评估价虚高,也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再如,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很明显,如果房价一直处于上涨状态,政府和个人都能通过共有产权住房共享增值收益、皆大欢喜,但如果房价下降,政府和个人必须共担贬值损失,势必又会产生新的风险——既有个人财产损失风险,也有政府财政风险。

        作为新形式保障房的共有产权住房,是否普遍推广?似不宜操之过急。

        (《法制日报》6.7 张贵峰)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