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一艘轮船,作为对日本侵华战争期间一起合同纠纷判决的执行。被执行方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并向上海海事法院支付了40亿日元(约合2.44亿元人民币)。至此,历经“中国第一代船王”陈顺通家族四代人77年的不懈追索,“中威船案”终于尘埃落定。这是中国对日民间索赔胜诉第一案。
第一代:创办海运公司
陈顺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4岁闯荡上海滩。一次偶然机会,他救了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张静江担任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长后,陈顺通被举荐为国民船运公司经理。
1930年9月1日,陈顺通的中威轮船公司成立,先后购进“太平”“新太平”“顺丰”“源长”四轮。1936年10月14日,中威与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签订租船合同,将“顺丰”与“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租期12个月,11月1日起生效。
1937年“8·13”事变后,为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陈顺通将“太平”和“源长”两轮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而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寻找未果。1940年4月9日,大同海运正式发函,宣称两轮均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
1947年,陈顺通凭此信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这时他才得知战争中两轮均已沉没。伤心的陈顺通一病不起,于1949年8月8日定下遗嘱,将“讨船”责任交给长子陈恰群。
第二代:赴日打十年官司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为讨船重新注册中威轮船公司。当时,他的母亲、妻子、孩子都在上海。为完成父亲的遗命,此后21年他都没有回来,和家人全靠书信往来。
陈抵港第一件事就是与日本“大同”联系,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理由作答。
陈恰群1961年奔赴日本,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日本政府经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长调查后做出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陈恰群聘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做自己的律师,绪方浩建议与日本政府打官司。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新闻。
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日本律师要求陈恰群在东京高等法院继续上诉,已经拿不出钱继续上诉的陈恰群被视为撤诉。
1985年,陈恰群积劳成疾,67岁时不幸中风。他立下遗嘱,要求儿子陈震和陈春代替他继续索赔。
第三代:20年诉讼终有定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最高法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陈震、陈春兄弟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这次在中国本土打官司,陈氏家族组织的律师团和顾问团成员总数多达56人。此时这个异常复杂的案件,被告由日本政府变成了日本的企业。因为律师团仔细研究后发现,大同海运当年称两轮被日本政府“捕获”是欺诈行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而大同海运在20世纪60年代并入日本海运,日本海运又在20世纪80年代并入日本NAVIXLINE(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4月它又被并入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此案于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03年11月26日,共开庭5次。由于年代久远等因素,2007年法院才做出一审判决,判被告赔偿款项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2010年,二审维持原判。在被告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法院于2011年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因难以跨国执行等原因,日方并未交付赔款。
第四代:划上完满句号
2012年3月,70岁的陈春因为突发心梗在上海去世。他的去世,给儿子陈中威这个原本普通的数学老师出了一道选择题——是继续过简单的老师生活,还是接下父亲的接力棒,扛下家族的使命?陈中威选择了后者。
或是冥冥中自有天意。半年前,陈中威全家定下了陈春(骨灰)2014年4月20日在老家下葬。4月19日晚上,陈中威忽然接到了律师的电话,告诉他为执行生效判决,就在当天,上海海事法院已经正式扣押了日本商船三井公司一艘28万吨的轮船,作为赔偿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
(《看世界》2014年第10期 王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