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班”,规范称呼为“子女顶替就业制度”,是指父母退休、退职后,由其子女办理手续,顶替空下来的名额,进入父母原工作单位上班。
上世纪50年代,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大量增员,以至国企、事业单位招收的职工大大突破当年的劳动力发展计划(原计划增加职工84万人,实际增加815万人),因此,中央强调精简机构人员,为鼓励年老职工退休,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他们的子女就业”。
上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经济困难,中央从1961年至1963年进行了大规模精减职工的工作。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参加工作成为鼓励城市中老、弱、残职工退休的一种政策全面实施,并逐渐作为一种就业制度确立、延续下来。上世纪70年代末,共有1776.48万知青返城,城镇就业形势极其严峻,为推进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子女顶替制度大规模实施。在当时,职工子女顶替就业政策促进了劳动力更新,对提高劳动效率、拓宽知青返城途径、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推进,子女顶替就业制度暴露出深层次弊端,例如违背了择优录取的用工原则,造成就业机会不均等,对学校教育、价值观念和社会风气也产生了消极影响。1990年12月,劳动部发出通知,明确表示不得违反招工原则搞内招、顶替。自此,子女顶替这种社会现象基本消失。
(《中国经济周刊》2014年第20期 王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