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是浙江东阳本色集团吴英的死缓变更日。两年前的2012年5月21日,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吴英被终审判决后,在浙江女子监狱服刑期间,一直坚持为自己申诉。代理人分刑事和民事两拨同时进行。5月20日,吴英申诉的刑事代理律师之一吕海波告诉记者,他代理期间,没收到相关犯罪或立功的法律文书或口头通知,改判无期应无悬念。
5月20日下午,记者联系省女子监狱相关警官,对方称此事需由其上级机构审批发布。
(《21世纪经济报道》5.21李伊琳)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