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8日,李女士入职北京市东方美时代女子美容有限公司,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她每周六加班,且没休过年假。
2013年6月4日,她因家庭琐事困扰,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表达当时心情的文章:“躺在床上,扪心自问,自认坚强,不知还能坚持多久,也许快了,泪流满面。无愧良心和天地,此时窗外雷声不断,老天为我在流泪。人做事,天在看!”随即,其公司老板“唐香香”在下方留言:“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刽子手?!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见此回复,李女士赶忙发微信解释:“唐总,我一直都非常尊重您,我说的和您说的不是一回事。”
几天后,李女士被公司辞退。随后,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此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当时发微信是因家庭琐事,与工作无关,而公司老板对此存在误解。对此,东方美公司表示,微信是公众社交平台,具有开放性,老板在评论里没表示要辞退李女士,“李女士是自己辞职,我们也付给她工资及补偿3000元。”但李女士认为,微信中唐女士称发布的“不做也罢”,已明确表示是要辞退她。李女士称,公司老板通过微信和短信辞退后,她被迫在支出凭单上签字,否则得不到任何补偿,“事实上是公司违法解除在先,并非我主动提出离职。”
最后双方均表示,需回去考虑是否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北京晨报》4.30 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