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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4月22日 星期二

    琼瑶维权应该找法官

    《 文摘报 》( 2014年04月22日   05 版)

        编剧行业中如何界定抄袭和模仿,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条文。在同一题材编剧中,后剧对前剧情节、主题、背景等素材的模仿,在实践中都不被认定为抄袭。

        传统版权领域中,剽窃最典型的特征是原封不动地照搬照抄,这一点在编剧行业中却可以轻易回避。编剧可以通过改变人物名字、作品名字、作品时代背景或叙事方式等,来模糊剽窃与模仿之间的界限。

        版权官司难打的理由就是证据难以确定,尤其是对编剧这种特殊行业。权利人一般只有到剽窃者编剧作品拍摄成影视剧、“生米煮成熟饭”后才有可能发觉;即使可以确定证据,也会因为影视剧已经播出而丧失了最佳维权时间。所以,我国版权维权成本过高、过程太过漫长,可能也是琼瑶选择直接致信行政管理部门,而非诉求法院的原因之一。

        所以,还是希望琼瑶能拿起法律武器,既维护自己权益,也为用法律维护行业秩序做出探索。

        (《新京报》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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