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生育政策调整,听到有些学者把生育权理解为想生几个就生几个,真让人哭笑不得,觉得有必要谈谈权利。
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一致的,享有权利也不一定要承担义务,更不能说,义务是权利的前提。在字面上,它意指在法律上,人们可以而不是必须去做,这才是正当的,即“right”。它实际上给人一种自主选择的可能,意味着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认可。
当然,人的主体性地位绝不意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从法律属性看,权利是绝对的,超出法律就没有权利。但从其实质内容来说,它是用来恰当地处理平等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这跟特定的国家的经验有关,因而,又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人与动物之间,如鲁滨逊,一个人在孤岛上和猴子在一起,就谈不上什么权利主张。正如上述对生育权的理解其实是把人物化了。
说得更远一点,这个误解从中国人把right翻译为权利——权和利的结合这一词就开始了。另外,在讼争中,人们总想追求一个实体上的权利,然而,法律却更强调程序性的权利,保障了程序性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就实现了对权利的救济,这也是权利相对性的一面。
法治时代,应当懂得一些基本的法治话语,否则,会影响人们对法治的理解,甚至在根本上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广州日报》4.5 夏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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