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一决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一方面,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宅基地对耕地资源的大量挤占;另一方面,闲置宅基地现象大量存在,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单一,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产权化,不利于农户房产增值及实现增值收益。更为严重的是,尽管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下流转灰色交易愈演愈烈。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倒逼农村宅基地制度变革。
我认为,应以明晰产权为基础,秉持科学、稳重、审慎的态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以市场化为取向,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严格宅基地管理的同时,允许农村宅基地依法、规范流转。通过流转激活城乡土地市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推动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资本化,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农民增收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具体步骤建议如下:第一,对农民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房屋给予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第二,制订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设定限制条件,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权益保障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程序,并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级差收益分配办法,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第三,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场所,协调流转纠纷,保障农民利益。
(《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2期 于建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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