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将破除户籍限制,纳入保障房保障范围。
这是非户籍人口住房权的一次突破。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法规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康俊亮表示,现阶段除一些特大城市外,大部分地区非户籍人口仍未被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因此,此次条例出台后,地方政府不能再逃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障房类型划分做出较大改变。对此,康俊亮表示,保障房不再分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多个类型,而是统一规定成“两大类三小类”。两大类是指,补砖头:实体性保障住房类;补人头:货币补贴类。三小类则是分为租赁类、产权类与货币补贴类。“‘两大类三小类’也正是我国保障房体系架构的体现。”康俊亮说。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争论已久的保障性住房“租转售”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康俊亮表示,保障房建设资金是困扰保障房持续建设的主要问题,而难以吸引民资进入保障房建设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障房仅仅出租而带来的过长的回款周期。因此,允许“租转售”将有效吸引民资进入,降低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增加地方政府建设公租房的积极性。
(《经济参考报》3.31 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