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民王女士和朋友准备在某饭店使用团购劵用餐。当天下午,她特意浏览了团购网站,寻找节日可用、且无需提前预约的餐馆团购了套餐。门店价265元的套餐,她花128元从网上支付后,手机上立即收到了团购券号及其他消费信息。
王女士说,我们是晚上6点多到的,由于是假期,那天吃饭的人比较多,但是我们到的时候还有几个空座位,本来服务员已经安排我们坐下了,可是,当我出示团购劵以后,店方说,当晚不接待团购客人,因为服务员比较少。
当天晚上跟王女士一样持团购劵消费的客人并不只是他们几个,有好几桌客人因为类似的原因跟店主理论了起来,也有些同样拿团购券前来消费的客人见此情形,转身离去了。王女士与店家争执不下,最后都做了妥协,老板腾出一个雅间,将团购客人安排在了一起用餐。
据了解,像王女士一样在团购时遭遇不公待遇而引发纠纷的事情不在少数,而类似的事情发生后,消费者多数都选择放弃维权。
律师说,其实团购消费和正常的消费一样,只是消费者和商家提前签订了一份消费协议而已。如果某些条款,例如节假日不可消费等,已提前标注,那么消费者可以自己选择是否购买;但是像这样团购信息上并没有具体限制的情形,持团购券的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就享有相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进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要及时维权。
(《上海法治报》3.17张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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