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四川成都的何小姐在一家名为“码头故事”的火锅店用餐。精打细算的她提前在超市内买好6瓶啤酒、6瓶王老吉和2瓶花生奶,花去82元。在用餐时何小姐选择包间,对于提前买好的酒水,服务员告知不允许自带,要收取30元开瓶费,包间则收取50元包间费用。
之后,何小姐将火锅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0元。
3月19日下午2时,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举证阶段,原告方提供了在“码头故事”消费的结账单,证明原告在其火锅店消费,单据上写明总消费480元,其中包括包间费50元、酒水开瓶费30元。第四份证据为在超市购买的酒水收银条,购买了花生奶、王老吉、啤酒等。
审判员称,“开瓶费系霸王条款”。经过两小时的审判,法庭当庭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有关开瓶费部分的约定无效,被告火锅店应该退还原告开瓶费30元。此外,法院也以被告收取原告包间费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为由,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包间费50元。
宣判后,火锅店股东孙先生表示不服,将上诉。
(《北京青年报》3.20 颜雪 康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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