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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3月20日 星期四

    说法

    地摊买象牙担刑责并不冤

    《 文摘报 》( 2014年03月20日   03 版)

        佛像、手镯、项链、珠子……这些象牙工艺制品,做工精良、材质上乘。28岁的福建小伙杨某,在济南一地摊上找到这些“宝贝”时,心里乐开了花,他花2.4万元把这堆东西淘了回来,途经海宁时被查获。3月14日,杨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海宁市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为遏制非法猎杀、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一罪名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大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作的工艺品当然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从犯罪构成上讲,杨某明知这些工艺品是象牙制作,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客观上又实施了在地摊上购买象牙制品以及运输的行为,涉嫌这一罪名被检察机关批捕并不冤枉。

        网络上认为杨某冤枉的人主要认为,他没有直接猎杀大象获取象牙,也没有从境外走私象牙来获利,甚至买这些象牙可能就是为了自己收藏所用,从他人手中收买和运输,没有获利的意图。然而,仅仅是为了收藏而买卖、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样也是法律所需要打击的。尽管为收藏而买卖比那些单纯的猎杀,或者为牟取暴利而走私的行为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不表明没有社会危害性。因为,没有买就没有卖,没有卖,象牙就不存在价值,也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耻之徒为暴利铤而走险。打击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本身很重要,但是,也必须从源头治理。

        从杨某稀里糊涂栽入法网以及网上不少为他叫屈的现象来看,我们倒要加强法制教育,要让公众清楚地知道,即使是为了收藏、好玩买了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也是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某就是前车之鉴。

        (《北京青年报》3.17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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