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的社会结构出现了重要变化。在新的社会结构下,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也出现了分化,由原先行政单位成员之间的冲突分化出私人冲突、社会冲突、政治冲突等形态,而行政成员之间的冲突退缩为广义的社会冲突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是出现了社会成员与公共行政组织之间的冲突,形成了所谓的“公共冲突”。
面对新的社会结构和冲突形态,冲突管理体制也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基本方向是根据社会结构去行政化这一基本特点,将冲突管理体制从原先的行政化模式扩展为更具涵盖力的社会化模式。
社会化模式的冲突管理体制是一种以承认多元利益冲突为前提、以平权保障为基础、以中立干预为条件的开放性、程序化的制度规范。它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机制。
制度化的区分机制。社会化模式的冲突管理体制对冲突既不采取完全压制的方式,也不任其自由泛滥,而是将合法的冲突与不合法的冲突方式进行严格的区分。
平等化的协商机制。社会性的冲突是平权主体之间的冲突。从长期结果来看,最有效的冲突化解方式是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
中立化的干预机制。在冲突双方无法直接达成解决方案的情况下,需要有中立第三方进行干预,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判决等各种形式来解决纠纷。
有限步骤的终局机制。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下,冲突的最终裁决方案并非都能达到各方满意,但冲突各方不能因此无尽纠缠,必须服从依照正当程序所作出的无偏袒的权威裁决。因此,必须建立和强制执行有限步骤的终局制度,以节约冲突管理的公共资源,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化的化解机制。对于广泛、持续的和难以解决的社会冲突,仅靠既有的行政和司法机制有时难以解决。针对这种可能,冲突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冲突化解机制,给冲突各方和社会各界以适当的空间来讨论现存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改变这种体制缺陷的合理路径和方式,以消除导致社会冲突的深层结构性原因。
(《中国社会科学报》3.7 常健 田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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