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日,张先生与家人到北京某餐厅就餐,点了水煮鱼,所用草鱼重2.4斤。结账时,餐厅就水煮鱼一项收了101元。换算下来,一斤鱼约合42.083元,但餐厅菜单上标明的水煮鱼草鱼价格却是每500克42元。餐厅多收了顾客两毛钱。
张先生认为:“餐厅使用虚假的菜单欺诈消费者,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他因此起诉,要求餐厅双倍返还多收的0.2元,赔偿精神损失3.15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该餐厅的解释是:店内“收银系统计算顾客消费金额时,采取了四舍五入的方法”。店方承认因此“出现了多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所以,该餐厅同意返还多收的0.2元钱,并向张先生口头致歉。但对于张先生的其他诉求,店方并不答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以自身收银系统设定问题作为多收取消费者费用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多收的0.2元应予返还。但餐厅点菜单和预打账单上明确显示了张先生所点草鱼的重量和单价,不存在经营欺诈的情形,因此法庭不支持张先生另外据此索赔0.2元的诉求。
同时,因张先生未举证证明餐厅存在对其侮辱、诽谤等侵犯其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事实,所以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书面道歉的诉求,法院也不支持。
对于此案,一些人认为诉讼成本过高,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但不少市民认为,现在有的商家为了追逐经济利益钻空子,有的采取“四舍五入法”结账,有的在公开或未告知的情况下,故意不找零。看似蝇头小利,实则有着日积月累的效应。
北京黄海波律师认为,“两毛钱诉讼”有无必要,是否浪费司法资源,确实不好评价,但起诉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且,这对于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打击惩治不良商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黄律师认为,假如涉案餐厅在经营中存在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像死鱼冒充活鱼、低价鱼冒充高价鱼、缺斤短两等欺骗消费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就可以提出双倍赔偿。而新修订的《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后,将加大对不良商家的惩罚力度,经营者如果继续存在这些欺诈经营行为的,消费者完全可获得“3倍赔偿”。
(《北京晚报》3.11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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