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买房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最需要改进之处,在于更好地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
首先在缴存方面,住房公积金没有实现全覆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覆盖率高,民营企业覆盖率低,很多进城农民工更是没有覆盖到,甚至同一个单位里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参加。还有一些单位把住房公积金当成附加的福利,偏离了解决住房困难这个宗旨。
其次在提取方面,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问题。当然对于自住住房有很多解读,我认为应该重点帮助职工解决首套住房的购买。但现在的情况是,不管是不是购买首套住房,只要你缴存公积金在里面,并且符合政策规定,你就可以提取资金或者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还面临一种两难。如果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应该是有缴存才可提取和贷款,多缴存就可以多提取和贷款。但如此一来,就容易造成“济富不济贫”,甚至可能造成“劫贫济富”。因为低收入群体一方面缴存得少,可用贷款额度很小,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收入低,可能一辈子都买不起房,从而被排斥在公积金制度之外。但如果反过来,让贫困群体比富裕群体更多更好地享受公积金福利的话,又可能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公积金改革的总体思路,第一是要扩大覆盖面,让更多人能够参与进来,享受这项福利;第二,要更加强调住房公积金惠及中低收入家庭买房、租房这个宗旨,更加突出其福利性,而不能变成商品等价交换的关系。比如说,公积金不仅能用于买房,也能用于解决其他一些与居住有关的困难,使买不起房的困难群众也能享受福利。
(《解放日报》2.24 尹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