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有关未经同意不得向手机发送广告等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草案》中明确,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要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这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界定了未经同意向用户邮箱发送垃圾短信和邮件属于违法行为。”关注广告法修订的广东律师马平川表示。
广州市工商局广告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此前缺少在法律上的界定,手机广告、邮箱广告等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
(《羊城晚报》2.23 帅鹏坤)